本篇我們為大家科普一下民事行為中最為常見的“合同”行為,希望可以為大家的日常生活提供一定的便利。
●合同是什么
我們日常中最常見的民事法律關系可以說就是合同關系,小到一個家庭的每日采購,大到國家級別的大宗貿易,每一次消費都是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那么到底什么是合同呢?
首先,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婚姻、收養、監護等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如明確規定的,也可根據其實際性質,參照對于合同的規定實行??梢姾贤粏螁沃皇鞘芟抻谖锲返馁I賣,也包含特定的人身關系履行。
其次,合同在成立后,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到法律的保護,且一般情況下,合同只會約束合同的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于合同的條款存在理解爭議,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最后,在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從上述可以看出,合同作為一項日常生活中最為常見的民事行為,自合同的簽訂到履行完畢的整個過程,處處體現著我國的民事法律原則。
●合同的訂立要素
合同行為根據法律劃分,可以劃分為多種形式,而訂立合同,同樣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同一形式下依然可以劃分多種類別,如: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需特別注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梢婋S著時代的變化,我國法律也在根據載體、表現,對法律的規定不斷進行完善與補充。)
明白了合同的訂立形式,接下來就是合同的重點,合同簽訂的要素條款。我們需要明確,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及民法原則),一般需包含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以上為合同的必備條款,一般合同都應該明確上述的事項或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如買賣合同必須體現全部的要素以明確采購的標的及品質問題,進而從龐大的種類物(種類物:是指性質、種類相同,即具有共同的物理屬性和經濟意義的。如人民幣、大米等物品可進一步細化為百元鈔票,五常大米等具體種類)中細化出合適的物品,或專項的特定物(指具有特有的屬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如根據需求專門定制的特殊鋼材)。
但實際運用中往往由于合同簽訂主體在實際履行中難以真正平等、合同內容不同等情況,存在著刪減要素條款的情況,也存在著典型合同(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的典型合同,此類會依照法律,規定特定事項,具體將在后續科普中介紹)不規定相關條款的情況。如許多建設工程合同(典型合同之一)不體現“數量”這一條款;口頭訂立的合同通常僅存在“標的”“價款”和“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的情況;銀行等主體與公司的合同,因為主體的不對等性,合同條款可能存在缺失現象。對于條款的缺失,一般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僅會造成合同的瑕疵情況,在爭議時存在相應的風險。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請根據情況,依法簽訂完備的合同。
●合同的訂立方式
明白了簽訂合同的必要條款,那么該如何真正地訂立合同呢?
合同的簽訂方式一般為“要約、承諾”,但也可以使用其他方式。
一、要約
要約即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需要表示需要“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特殊事項: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
如,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但是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如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而非要約邀請。)
此外,要約的產生還存在一個特殊情況:
當要約人向受要約人表示要約意思時,如果受要約人未對要約內容提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例一:張三為一位蔬菜行老板,李四為某公司采購代理人。某日李四在張三蔬菜進行集中采購。張三說,我的娃娃菜三塊錢一包(要約),李四想了想說,老板便宜點吧,一塊五一包,我集中采購數量大(新要約),張三同意,遂簽訂采購合同。此處的合同為新要約的合同,而非原始要約的合同。
要約的生效時間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生效的時間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此外要約也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以上兩款條文是為了告知當事人訂立合同需要慎重。以實際案例來說:
例二:鋼材的大宗貿易流程一般為:“①張三、李四雙方簽訂買賣合同”(要約、承諾同時生效)——“②訂單簽訂后李四根據合同進行生產”(履行階段1)——“③李四將生產好的鋼材交付至張三”(履行階段2)——“④合同履行完畢”(履行完畢)
(1)要約的撤回,要約作為意思表示,未及時撤回的要約即表示該要約成立。張三欲訂購鋼材,告知李四,即為要約行為成立,因此必然在要約行為成立之前或同時到達之時撤回。
(2)要約的撤銷,當要約生效后,再進行取消的,即撤銷要約。
以例子解釋,張三電子郵件告知李四表示希望購買鋼材(要約成立),如李四表示同意該業務,并電子郵件反饋張三(即承諾成立)。結合條文,欲撤回要約,時間就是在“張三告知李四,李四收到信息之后——李四郵件反饋張三,張三收到該信息”之間。如李四反饋信息后,再希望撤回此時就不再是取消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而可能是違約的意思表示,守約方可以以此對違約方進行追償行為。同時根據后續條款規定,①當張三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通過其他形式表明要約不可撤銷,即要約方給自己的要約行為做出了限制,此限制下,當事人不得“出爾反爾”;②李四在收到要約后,作出表示前,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開始為訂立合同作出準備的不可撤銷。此類規定是結合實際生活中緊急、重要貿易的保護受要約人權利的規定,比如重要型號鋼材訂購,可能因成立的要約需要緊急、時間較短,李四還未作出承諾,但已根據成立的張三要約需要開爐煉鋼,這時為了保護李四的生產消耗,張三成立的要約不得隨意取消。)
要約的失效,如出現:要約被拒絕;要約被依法撤銷;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四種情形,要約當然失效。
二、承諾
承諾,即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承諾具有時限,其時間為知曉要約后至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結束前。根據時代變化,法律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如果沒有確定承諾期限,①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及時作出承諾。②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即符合公序良俗的規則)
承諾的生效。一般情況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除非法律或當事人另有約定。承諾以通知方式作出的,生效時間與要約相同;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當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后發出承諾,或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但是按照通常情形下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一般視為新要約,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 為保證受要約人的權利,參照不可抗力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此處可比照例一上的特殊規定。)
最后,承諾同樣可以撤回,其撤回規定參照要約的有關規定。
以上即為合同的訂立方式,上述規定因更具有專業性不易理解。但大家可以結合實際來看,“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可是買方或賣方,具體誰為“要約人”只需要明確誰在提出買賣條件的申請,所以一個合同行為內,可能存在“要約人”與“被要約人”的身份互換情況。
至此合同篇(1)的科普結束,因合同是我國民法典中的重要篇章,篇幅較長,我們將會逐步分解,并結合近期下發的《民法典司法解釋一》為大家進行科普,在下一篇,我們將講述合同更為具體的規定。